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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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權祐 、 蔡陳利 、 陳碧玉 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