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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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羅文謹 律師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請求財產上之價值即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73,000元及被告按月提撥6%退休金4,590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財產利益,合計每月77,59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55,400元(計算式:77,590×12×5=4,655,400)。另原告以被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乃依該法第26條、第29條請求被告賠償300,000元精神慰撫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4,95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724元(計算詳如附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
訴訟標的總金額4,955,400元原徵收裁判費50,104元計算歷程請求項目計算說明精神慰撫金確認僱傭關係之價額訴訟標的金額300,000元4,655,400元佔總金額比例6.05%93.95%「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換算裁判費3,033.3元47,070.7元「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酌減2/3之結果不得酌減15,690.23元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裁判費總計18,724元計算式:3,033.3+15,690.23=18,723.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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