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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