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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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瑞權附表: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許宗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95年10月1日│22,875元│TA0000000│││0││東分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