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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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95年度聲沒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明定。是海洛因應屬違禁物無誤。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於民國93年12月21日11時30分,在台北市○○區○○街○○○巷內,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8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9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淨重0.92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毒品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3月18日調科壹字第020007011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見93年度核退字第7590號偵卷第57頁),聲請意旨以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