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8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2年度訴字第145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5月21日至同年11月
2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306、22433、224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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