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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