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1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陳肯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肯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用郵政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