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44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1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於臺北地方法院所聲請本票裁定是否業已撤回或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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