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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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31號上訴人甲○○
4樓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09月0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