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98號抗告人甲○○
乙○○丁○○○
2號7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8年7月14日因鈞院民事庭以嘉院和民憲97勞訴字第11號函通知始知悉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故未逾民法第1174條所定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限,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抗告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7月14日嘉院和民憲97勞訴字第11號函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繼字第477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故其於98年8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未逾3個月之法定期限,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予備查;從而,其抗告聲明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孫靜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