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債權人 蔡佳妤 上列債權人蔡佳妤因與債務人 李安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佳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所欲請求之金額究係新臺幣多少元。
二、如欲請求利息(一)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二)請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安昇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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