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債權人 曾萬寶 債務人 陳紹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附卷資料所載,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上開借款,並未約定違約金,其違約金則不得請求,及因本件利息未約定利率,僅本於票據之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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