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371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玉枝 、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溫玉枝最新戶籍謄本,並請確認其姓名(溫或温)。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