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吳金沙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原告 余素卿 訴訟代理人 吳重 和被告 林明朝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被告於民國
100年11月8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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