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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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7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偵字2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1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12月11延長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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