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
弄2號複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土地面積784.5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51,8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移轉四分之一,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160,440元(784.59x51,800x1/4=10,160,440),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系爭土地之抵押權合計為900萬元,二者合計為19,160,440元(10,160,440+9,000,000=19,160,440),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陸萬零肆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尚不足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