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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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宗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承穎
       謝智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
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
,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已於109年1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
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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