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9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吳明俊
被   告  汪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壹仟陸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領信用卡,經
發給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詎被告持信用卡消
費後,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截至97年1月28日止
,共積欠新臺幣(下同)1萬6,061元(含本金1萬1,622元)及利
息,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債務人信用卡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
款、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97年2月4日之債權讓與公告、帳
單明細及請求金額計算表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
信用卡消費款。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政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