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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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陳盈真 以上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受理,並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收受該裁定後,雖遵期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程序自非適法,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