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上訴人長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珍 上訴人 沈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秋足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價額,此部分依被上訴人即原告查報之「不動產e點通」網站登載之相同地段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計算之交易價額,共計為新台幣6,753,333元(下同)【計算式:(系爭台南市房地之交易價額每坪11.12萬元×153.72平方公尺即合46.5003坪)+(系爭基隆市房地之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2.11萬元×75平方公尺)=6,753,333元。見本院卷一第43至44、46、187、202至20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8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