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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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70號原告 陳正雄 被告 吳啓津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姝 林吉利 廖韋翔 林品成 林靜宜 魏廖寶珍 廖継實 廖継寮 廖繼宛 廖菊霞 廖菊盆 廖菊杏 林清梅 劉立基 劉立偉 劉淑芬 王 劉綉絨 林泰成 林秋香 林汶燕 林佳慧 林文文 林文玲 劉綉桃 劉綉琴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 被告 張劉菊枝
陳秋田 陳添福 陳添勝 陳富美 楊陳玉賀 陳金釵 黃信雄 黃信彥 黃信通 糠黃柏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