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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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70號原告 陳正雄 被告 吳啓津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姝 林吉利 廖韋翔 林品成 林靜宜 魏廖寶珍 廖継實 廖継寮 廖繼宛 廖菊霞 廖菊盆 廖菊杏 林清梅 劉立基 劉立偉 劉淑芬劉綉絨 林泰成 林秋香 林汶燕 林佳慧 林文文 林文玲 劉綉桃 劉綉琴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 被告 張劉菊枝
陳秋田 陳添福 陳添勝 陳富美 楊陳玉賀 陳金釵 黃信雄 黃信彥 黃信通 糠黃柏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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