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邱秀珠 原告 邱添運 前列邱秀珠、邱添運共同上列原告邱秀珠等人與被告 謝興堂 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
二、提出新竹縣○○鎮○○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