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2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仰哲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所犯竊盜未遂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08號),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執行指揮書案號:108年執緝甲字第1471號之1),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蔡仰哲所犯竊盜未遂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408號判決處拘役20日確定,業經檢察官就上開判決核發108年度執緝甲字第1471號執行指揮書,並於109年7月執行完畢,詎受刑人竟接獲指揮執行書(即109年執葵字第4551號之1)註明徒刑期滿後需再接續執行拘役之指揮書,爰聲明異議,請求換發指揮書,以維護受刑人累進處遇之權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文。惟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前因侵入住宅竊盜及竊盜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4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20日確定,嗣受刑人另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與前開侵入住宅竊盜案件,據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雖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上述執行有期徒刑及拘役之指揮書,指揮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緝甲字第240、1471號執行指揮書各1紙附卷可查(見1693號執更卷第11、12頁);惟受刑人因另犯竊盜、搶奪、共同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2月,並就竊盜及搶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並分別核發109年度執葵字第4551、4552號執行指揮書(見4551號執卷第28頁、4552號執卷第9頁),嗣本院另就該共同傷害部分與前揭侵入住宅竊盜、公共危險二罪,以109年度聲字第12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故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爰換發109年執更葵字第1693、4551之1號執行指揮書(見1693號執更卷第16頁、4551號執卷第31頁),由109年執更葵字第1693號執行指揮書註銷前開108年執更緝甲字第240號、109年執更葵字第4552號指揮書,接續執行109年執更葵字4551之1號執行指揮書,期滿後接續執行108年執更緝甲字第1471號之1拘役執行書等節,亦經本院調取臺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551、4552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90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693號卷宗確認無訛,復有上述各該執行指揮書存卷可參。是以,依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執更葵字第1693執行指揮書,受刑人刑期起算日期自108年12月8日至109年9月6日,嗣接續執行109年執更葵字第4551之1號執行指揮書(109年9月7日至110年12月6日),徒刑期滿後接續執行拘役20日(自110年12月7日至110年12月26日),除前開執行指揮書外,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聲明異議意旨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並要求換發新執行指揮書,容有誤會,於法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