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債務人 蘇柏璋 即 蘇栢璋 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
⒈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紅色聯單正本。
⒊聲請人曾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⒋聲請人應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應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公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
⒍聲請人應陳報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聲請人應陳報房租、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及
機車維護費、生活日常用品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金繳納證明等。
⒏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母親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聲請人應陳報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
方式、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⒑聲請人應提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76號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