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十七時許,在台中縣太平市○○村○○路○○○巷○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共約○‧三公克)。茲因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一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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