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四四七號),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件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於本院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曉芳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