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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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怡馨 間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4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