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2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21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顏順裕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21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
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王耀煌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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