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4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