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4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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