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小字第56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號
上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12日下午14時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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