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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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宇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嘉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嘉宇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及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01年2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確係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復參酌卷內資料認被告將來再犯之危險性甚高,而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應自101年5月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張瑋珍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