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嘉宇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嘉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嘉宇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