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 魏昌平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訴訟代理人吳淑靜律師被告 史林愛珠 訴訟代理人 史正治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點,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