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52號原告 鄭小玉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被告 林榮報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01年5月30日下午3時25分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