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4號上訴人即 林蓉娟 原告被上訴人 黃敏峯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2,528元,應繳裁判費為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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