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