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469號
抗 告 人 友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來興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忠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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