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66號

原告 羅婉菱

被告俐安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俐安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俐安公司)尚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未清償,俐安公司因此開立之面額116萬元之支票亦因而退票,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俐安公司清償11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經核俐安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可憑,且俐安公司所簽發之面額116萬元之支票,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台灣銀行延平分行,有支票影本及台灣銀行延平分行網頁資料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