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原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原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冠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冠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
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經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不加重其最低本刑)、第41條第1項前
段。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達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