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詔評選任辯護人武燕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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