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魏式瑜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