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7年2月1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1.消費本金:77,691元。
2.利息計算:3,113元。
3.違約金:1,654元。
4.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7年2月25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