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五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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