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6年11月邀同債務人甲○○、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6,0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