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1,041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0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起訴狀送達後,於97年1月23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81,041元及自96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3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原告主張:訴外人 龔詩敦 於94年7月21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利率1.45﹪機動調整計算,以每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6月21日,自96年6月22日起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借戶全部
資料查詢單、利率變動表各1份、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各2份為證,堪信為真正。至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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