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鴻承企業社負責人賴│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壹萬零捌佰壹拾伍│DS0四五一八八││││定孝│行││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