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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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借用關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丁○○右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乙○○、甲○○間請求撤銷借用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