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珠美
被 告 進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新
被 告 中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財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豐原簡易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洪明霞